北京1月5日訊 近日,北京市京新石油公司因用于貿易結算的在用電子汽車衡未按規定申請檢定,被北京市順義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了京(順)質監罰字〔2017〕85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處罰決定書顯示,2017年11月27日,北京市順義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接到舉報、投訴、咨詢轉辦單(編號:20170328),舉報人反映,北京市京新石油公司地磅測量不準,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2017年11月30日,執法人員蘇靜、鄭麗麗對北京市京新石油公司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北京市京新石油公司用于貿易結算的在用電子汽車衡(型號SCS-150-QC,出廠編號2007023)現場提供不出計量器具檢定合格證書。
北京市順義區質量技術監督局闡明,北京市京新石油公司的上述電子汽車衡未按規定申請檢定。
2017年12月26日,北京市順義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向北京市京新石油公司送達了京(順)質監罰告字〔2017〕85 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并當場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2018年1月2日,北京市京新石油公司承認其違法事實,表明無陳述申辯意見。
北京市順義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認為,北京市京新石油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的規定。北京市順義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對北京市京新石油公司罰款人民幣400元。處罰日期為1月2日。